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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反腐敗新紀元
   1、國際反腐敗“新常態”
  2005年聯合國簽署的《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生效,成為聯合國曆史上第一個指導國際反腐敗的文件。過去十年是國際反腐敗里程碑的十年。多個國際反腐敗組織崛起,區域反腐敗聯盟建立,國家加強反腐敗力度、國與國之間合作大大加強。2014年更把國際反腐敗推到了一個新的高度,也把中國的反商業賄賂推進國際視野。2014年G20在澳大利亞的國家領導人會議上將全球反腐敗合作與建立透明制度提到了新的高度。歐盟發佈了其第一部《反腐敗工作報告》,明確了相關法律法規和反腐敗工作新議程。OECD發佈《OECD反賄賂工作小組年度報告》,總結OECD的40多個參與國在過去一年反賄賂工作的情況,併為下一年反賄賂工作提供了指導性建議。亞太經濟合作組織(APEC)國家領導人會議發佈了《北京反腐敗宣言》,啟動了國際反腐敗執法合作網絡(ACT-NET)。
  美國政府是國際反腐敗的領跑者。西門子“賄賂門”使得美國《海外反腐敗法》(FCPA)成為國際商業界、法律界的熱門話題。FCPA禁止與美國相關的企業賄賂美國以外的政府官員。西門子因違反FCPA支付了16億美元罰款,單家公司支付的最高反腐敗罰金,並花了約10億美元進行內部調查,發現公司內部龐大的賄賂體系。美國證券委員會稱,西門子至少向政府官員行賄14億美元,西門子董事會對公司上下行賄風氣完全不加控制,採取了極端縱容甚至是鼓勵的態度。為此,西門子公司的CEO引咎辭職,西門子公司的高層幾乎全部更換。事後,西門子聘請專業外部律師,用了幾千萬美金制定了一套反腐敗合規體系,建立了數百人的合規團隊,發明瞭有自己知識產權的電腦程序來監控腐敗行為,打造出國際合規黃金標準。外企FCPA合規進入了一個新的時代。
   2、中國反商業賄賂新紀元
  中國也加大了反商業賄賂力度。2014年葛蘭素史克(GSK)因為違反中國商業賄賂法而被罰30億人民幣。多位公司高管(包括中國區CEO)被判有期徒刑二到四年。這是迄今為止中國政府針對公司行賄開出的最大罰單。GSK花費巨額資金進行了內部調查。從2013年中GSK被公安部門調查開始,業務受到很大影響,一年內GSK中國的員工離職比例超過50%,幾乎涉及所有的職能部門和事業部門。公司銷售跌入谷底。痛定思痛,GSK放棄了以前單純追求增長的商業模式,推行了一套新的薪酬體系,降低獎金在薪酬中的比例,獎金計算不再以個人銷售指標的完成情況為基礎。
  風口浪尖上的GSK, 成為外企在中國的商業賄賂合規風向標。據《金融時報》報道,自中國政府大力推行反腐倡廉以來,美國企業對中國法律合規方面的擔憂越來越強烈。2013年爆出的GSK腐敗醜聞和中國政府大力度的反腐行為,已促使160餘家在中國運作的美國企業計劃增加法律合規費用,近百家企業已經根據中國目前的實際情況對其商業運作、激勵機制進行了必要的調整。[ 詳情請參見:財經網文章《美國商會:中國反腐敗法讓美企憂心合規問題》,發佈時間:2014年2月26日,網址:http://economy.caijing.com.cn/2014-02-26/113960884.html。]
  GSK案件把中國反商業賄賂法推到了國際公眾的視野。有輿論認為GSK案件是一個政治性案件,不能代表中國政府打擊商業賄賂的決心。有人指責中國政府執行反商業賄賂不公開透明,GSK案件的處罰沒有詳盡合理的解釋。有人認為很難遵守中國反商業賄賂法,因為法律沒有清晰的詮釋,而執法也不公正公平。特別是工商部門作為主要的反商業賄賂行政執法部門在全國各地的執法並不統一,有些合理的商業行為也被認定為商業賄賂。中國對於政府執法沒有有效的監控。
  GSK案件是一個特例,還是一個新的執法時代的開始?中國政府能否持續、有效地懲戒商業賄賂,需要時間來證明。除了在人力財力上加大投入,加大執法力度,有效的執法還需要從幾個方面提高:清晰、完備、系統的立法、司法解釋;公開、公正、專業的執法;以及有效的舉報制度,加強公眾監督。
   3、中國反商業賄賂政策立法趨勢
  自2012年中共十八大召開後,中國政府相繼提出“八項規定”與“六條禁令”,明確“腐敗問題解決不好,就會對黨造成致命傷害,甚至亡黨亡國”的理念。2013年中共中央發佈《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2013-2017年工作規劃》。2014年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依法治國,中國反腐倡廉登上新的高度。 2012年以來,新增及新修訂了多部涉及商業賄賂法律法規[ 例如:2012年2月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2012年9月發佈的《衛生部、國家中醫葯管理局關於加強公立醫療機構廉潔風險防控的指導意見(衛辦發〔2012〕61號)》,2013年4月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2013年6月發佈的《商務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安部、民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總局關於做好零售商供應商交易監管工作的通知》。2013年12月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2014年8月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在不同層面上加大了對商業賄賂的打擊力度。
  在立法上加大刑法框架下對商業賄賂的懲治,特別是對行賄的懲治。現行刑法對行賄犯罪的處罰力度輕於受賄罪,並且司法實踐中普遍存在“重受賄、輕行賄”的現象[ 詳情請參見:新華網《讓貪官“不敢收” 還要讓行賄人“不敢送”》,發佈日期:2014年10月27日,網站: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4-10/27/c_1112998244.htm。]。2014年10月27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十一次會議審議。修正案提出以下修改意見[ 詳情請參見:中國人大網《關於的說明》,發佈日期:2014年11月3日,網站:http://www.npc.gov.cn/npc/lfzt/rlys/2014-11/03/content_1885123.htm。](1)加大了對行賄犯罪的處罰力度。一是完善行賄犯罪財產刑規定,使犯罪分子在受到人身處罰的同時,在經濟上也得不到好處。[ 詳情請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第九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 ] 二是進一步嚴格對行賄罪從寬處罰的條件。擬將“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的規定,修改為“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檢舉揭發行為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免除處罰”。[ 詳情請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第四十一條。] 三是草案還增加規定為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影響力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其近親屬等關係密切人員行賄的犯罪。[ 詳情請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第四十條。](2)草案擬刪去對貪污受賄犯罪規定的具體數額,原則規定數額較大或者情節較重、數額巨大或者情節嚴重、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情節特別嚴重三種情況,相應規定三檔刑罰。[ 詳情請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第三十九條。] (3) 完善了預防性措施的規定,對因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或者實施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五年內從事相關職業。[ 詳情請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第一條。]
  立法進一步建立健全企業商業賄賂的不良記錄及檔案管理制度。2013年2月,《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工作的規定》[ 詳情請參見:《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工作的規定》,發佈機構: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日期:2013年2月6日,實施日期:2013年2月6日,現行有效。]生效。該規定進一步加強了中國的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制度,使得個人和企業得以在某些情況下在人民檢察院的檔案系統中查詢到有關的行賄犯罪記錄。對於醫葯行業,2013年12月,國家衛生計生委為打擊醫葯購銷領域的商業賄賂行為細化建立醫葯購銷領域商業賄賂不良記錄,被列入商業賄賂黑名單的企業無法參加公立醫療機構的採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佈,自2012年檢察機關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系統全國聯網至2014年11月,全國檢察機關共受理查詢434萬次,涉及單位579萬家,個人791萬人。2012年至2014年10月,有關部門和業主單位對經查詢有行賄犯罪記錄的2090家單位和2426名個人進行了處置。[ 詳情請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網站《2012年至今年11月檢察機關受理行賄犯罪檔案查詢434萬次》,發佈日期:2014年12月25日,網址:http://www.spp.gov.cn/tt/201412/t20141225_86225.shtml。]  (原標題:第一章 反商業賄賂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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